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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保專區

意外險團保福利專案

本團保自114年01月01日起實施 «會員及眷屬保障利益表»
保險內容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意外身故保障 保險內容 1、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給付 (以乘客身分)
[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600萬元
保險內容 2、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給付 (以乘客身分)
[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600萬元
保險內容 3、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給付 (以乘客身分)
[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600萬元
保險內容 4、地震意外事故
[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600萬元
保險內容 5、火災意外事故
[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600萬元
保險內容 6、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200萬元
意外失能給付 保險內容 1、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 (以乘客身分)
[含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1-11級)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30萬元~600萬元
保險內容 2、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 (以乘客身分)
[含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1-11級)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30萬元~600萬元
保險內容 3、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 (以乘客身分)
[含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1-11級)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30萬元~600萬元
保險內容 4、地震意外失能
[含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1-11級)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30萬元~600萬元
保險內容 5、火災意外失能
[含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1-11級)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30萬元~600萬元
保險內容 6、一般意外失能
(11級80項)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10萬元~200萬元
保險內容 7、新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比例給付型)
(意外事故發生日起第六日仍存活者)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最高200萬元
意外醫療給付 保險內容 1、意外住院日額給付
(每次傷害事故給付日數最高90日)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2,000元/日
保險內容 2、意外骨折未住院津貼 (最長60日)
(以骨折程度及骨折部位給付)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250元~1,000元
保險內容 3、意外住院加護病房
(每次傷害事故給付日數最高14日)
[含意外住院日額]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4,000元/日
保險內容 4、意外住院傷燙傷病房
(每次傷害事故給付日數最高14日)
[含意外住院日額]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4,000元/日
保險內容 5、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每次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2,000元/次
保險內容 6、意外住院慰問金
(連續住院日數達三日(含)以上/每次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2,000元/次
保險內容 7、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
(收據副本加蓋醫院關防章)(每次事故最高限額)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1萬元/次
月 繳 保 費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15足-23歲 200元/人

※本專案免體驗、免告知,投保手續簡便。
※會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投保年齡為15 足歲~70 歲,續保至75 歲;子女15 歲以上續保至23 歲且未婚。
※如會員未投保時,其眷屬亦喪失投保資格。
※外籍人士投保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會員本人如無指定受益人,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眷屬身故受益人為會員本人。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一律不予理賠。

※陸上大眾運輸補充:係指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依公佈之固定時刻表(含加班班次)行駛固定路線之大眾運輸工具:火車;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

※水上;空中大眾運輸補充: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依公佈之固定時刻表(含加班班次及包船及包機)航行固定路線之載客專用並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含郵輪);載客專用民航機,但不包括直升飛機、輕航機、飛艇等航空器。

※地震意外事故補充:係指發生與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之地震消息為準;在中華民國境外悉依意外事故發生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正式發佈之地震消息為準。

※火災意外事故補充:係指意外發生超出正常範圍的燃燒狀態所造成的災害。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發生意外身故/失能二項以上時,保險公司以支付其中一項為限。
※入伍服役期間及牢獄期間,發生事故不予理賠。
※精神病患不承保,生效前原有之失能部份不在承保範圍,自殺不予理賠。
※團體保險為一年一期之契約,次年度續保時,視理賠損率作調整。生效時依保單條款為準。 ※非本工會職業類別,事故發生後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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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團保福利專案

本團保自111年01月01日起實施 «會員及眷屬保障利益表»
內容 本人/配偶/子女(15歲以上) 子女(15歲下) 以會員本人為例
內容 (1)  重大疾病
(生效日起30日以後初次罹患)
本人/配偶/子女(15歲以上) 5萬元 子女(15歲下) ---- 以會員本人為例 罹患重大疾病給付5萬
內容 (1)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疾病生效日起30日後初次罹患)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本人/配偶/子女(15歲以上) 600元 子女(15歲下) 600元 以會員本人為例 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日額600元/日,只需診斷證明書正本
內容 意外骨折未住院津貼
(依骨折部位及骨折程度給付)
(最高60日)
本人/配偶/子女(15歲以上) 75元~300元 子女(15歲下) 75元~300元 以會員本人為例 最高 1.8萬
(檢附X光片或光碟片)
內容 (3) 癌症住院日額
(生效日起60日後初次罹患)
(保單年度最高365日)
本人/配偶/子女(15歲以上) 500元 子女(15歲下) 500元 以會員本人為例 癌症住院+癌症出院療養
500元+500元=1000元/日
內容 癌症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生效日起60日後初次罹患)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本人/配偶/子女(15歲以上) 500元 子女(15歲下) 500元 以會員本人為例 癌症住院+癌症出院療養
500元+500元=1,000元/日
內容 癌症外科手術費用
非原位癌之癌症 (生效日起60日後初次罹患)
(定額給付)
本人/配偶/子女(15歲以上) 7,500元 子女(15歲下) 7,500元 以會員本人為例 癌症住院+癌症出院療養+癌症外科手術非原位癌
1,000元/日+7,500
內容 癌症外科手術費用
原位癌之癌症 (生效日起60日後初次罹患)
(定額給付)
本人/配偶/子女(15歲以上) 750元 子女(15歲下) 750元 以會員本人為例 癌症住院+癌症出院療養+癌症外科手術原位癌
1,000元/日+750
每月保費 100元/每人 100元/每戶

⊚重大疾病補充:(保障內容以保單為準)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4)末期腎病變(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以上疾病限領一次,下次申報不予給付,其餘部分仍有保障。 ⊚本專案需填健康聲明書,如未據實告知,不予理賠,不予退費(依保險法第64條及25條所訂)。
⊚會員本人、配偶投保年齡為151足歲起至65歲,續保至70足歲止;子女15足歲上,續保至23歲且未婚;子女15歲以下:出生滿15日且正常出院至15歲止。
⊚如會員未投保時,其眷屬亦喪失投保資格。
⊚重大疾病必須於生效日起30日後,經醫生診斷為初次罹患。
⊚住院日額給付於生效日起30日後所發生之疾病;癌症保險必須於生效日起60日後,經醫生診斷為初次罹患。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列為疾病或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治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列為除外責任。
⊚現正在休養中或住院中者,不得加保。入伍服役期間及牢獄期間,發生事故不予理賠。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精神病患不承保,生效前原有之失能部分不在承保範;先天性疾病,列為住院日額之除外責任。 ⊚為保障工會會員福利,若有告知既往症之會員眷屬,暫不承保,需經保險公司承保方始生效。
⊚團保保險屬非終身型保單(不保證續保),每年續約一次,採一年一約制。每年保單到期時,保險公司將視會員當年度理賠情況,評估隔年續約或不予承保。保障內容以保單為準。
⊚非本工會職業類別,事故發生後不予理賠。
⊚參加醫療團保每月保費100元,請看以下說明。
※第一次參加者單月加保要繳4個月加代墊金1個月共5個月,雙月加保要繳3個月加代墊金1個月共4個月。(一天不到3.5元可保障自身安全),中途退保者可退回餘額(不論何日加保都以全月計算)。隨時加入蕤時報送,若有意參加者盡早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