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健保專區

如何換領健保IC卡

  1. 首次申請健保IC卡要如何辦理?
    • 請先確認是否已完成健保的投保手續,如尚未辦理,請先至您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一歲以下新生嬰兒,如其投保單位有申請健保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或投保於鄉(鎮、市、區)公所者,可透過該系統直接向健保局申請無照片健保IC卡
    • 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
      • 正面請黏貼最近二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 如不需加印照片者,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
      • 背面應黏貼國民身分證文件正反面影本(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 以郵遞方式辦理或到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聯絡辦公室現場申請。現場申場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由代理人代為現場辦理時,應同時出示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正本代之)
  2. 健保IC卡因遺失、毁損,或改名字、換照片要換卡時,該如何辦理?
    • 親洽、委託投保單位或他人至郵局櫃台或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現場辦理者:
      • 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正面請黏貼最近二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 如不需加印照片者,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背面粘貼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 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 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由代理人代為現場辦理時,應同時出示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以備查驗。(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正本代之)
      • 應繳交工本費200元
      • 申請領卡作業時間
        • 郵局櫃檯代收:可於5個工作天收到卡片。
        • 聯絡辦公室收件:可於4個工作天收到卡片。
        • (第1、2項作業時間於山地離島地區民眾,會因郵局收件影響,各需增加一天工作天)
    • 利用網路申請者:
      • 限申請換、補發無照片健保IC卡者。
      • 請先準備自然人憑證(限申請人本人)及晶片金融卡。
      • 進入健保局全球資訊網www.nhi.gov.tw 於民眾專區點選「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平台」 及「健保個人資料、欠費查詢及申請無照片健保IC卡」後,依畫面依續 鍵入資料並繳納製卡工本費200元。
      • 持非台灣銀行晶片金融卡者,該行將收取8元轉帳手續費。
      • 約4-5個工作天可收到卡片。
  3. 我要到何處拿取「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
    • 於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各地聯絡辦公室、全省郵局櫃檯、網路下載等方式取得。
  4. 新生嬰兒可到哪裡申請健保IC卡?
    • 請先向投保單位辦妥新生兒投保手續,同時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可於郵局、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各地聯絡辦公室、網路下載等取得),並黏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到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申請。
    • 如您的投保單位有向本局申請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使用權限,或您於各鄉(鎮、市、區)公所投保,可透過網路作業系統直接向本局申請新生兒無照片健保IC卡。

健保專區

健保投保身分與資格

  • 本國籍人士投保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有戶籍」者,不論住在國內外,都應該自符合下列投保資格之日起投保:
    1. 受僱者(包含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及其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自受僱之日起投保。
    2. 在臺灣地區出生的新生嬰兒,辦妥戶籍後,自出生之日起投保。
    3. 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或與配偶及子女,自返國設有戶籍之日起投保。
    4. 自國外返國恢復戶籍或新設籍之非受僱者、眷屬等其他人士:
      • 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
      • 最近2年沒有參加健保紀錄者,自恢復戶籍滿6個月才能加保。
  • 非本國籍人士

    在臺居留之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自符合下列 投保資格之日起加保:
    1.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2. 非受僱者,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 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 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 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加保。
    3. 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出生之日起投保。 但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1 月30日出生,可選擇投保居留滿6個月或自106年12月1日起投保。
    4.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加保。
    投保身分-被保險人及眷屬
    1.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第一類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第二類不得為第三類;第一類至第三類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 保險對象應依上述投保順序及資格參加健保。 同一類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主要工作,以實際工作時間長短為標準; 若工作時間長短相同,再以收入多寡作為考量依據)。
      • 第一類:
          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第二類: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第三類:
          農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替代役役男;或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 第六類:
          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或不屬於前面所列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或代表。
    2. 眷屬:
      • 無職業之配偶。
      • 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被保險人2等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20歲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 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1年內。
      • 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 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者,自退伍(役)之日起1年內。
      眷屬特殊投保狀況:
      依據衛生署89.1.21.衛署健保字第89002578號函釋規定,下列特殊情形得不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
      1. 父母因離婚、分居,雙方均不願為子女辦理投保,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2. 父母親行蹤不明,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3. 父親行蹤不明或服刑,母親已改嫁,不願或無力扶養子女,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4. 非婚生子女,母親結婚後不願配偶知悉,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5. 父不詳,母親棄養子女,由外祖父母扶養者。
      6. 父母皆具有加保資格,惟停留國外未參加健保,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7. 子女行蹤不明或棄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依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投保。
      8. 親子或夫妻之間因感情不睦或家庭暴力因素,無法依附而跨親等投保者。
      被保險人特殊投保狀況: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9.1.19.衛署健保字第89002518號函釋規定,親子或夫妻之間因感情不睦或家庭暴力因素,得獨立在第6類投保。
      證明文件:
      1. 家庭暴力:出示保護令、驗傷單或警察、社政單位介入處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2. 感情不睦:由當事人填具感情不睦聲明書。
      停保
      1.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辦理停保;投保單位應該填寫「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停保期間可暫停繳納保險費:
        • 失蹤未滿6個月。
        •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曾辦理出國停保者,應於返國復保後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2.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該依照下列規定投保:
        • 被保險人因失蹤未滿6個月停保時,其眷屬應該改以其他的身分投保。
        • 被保險人因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而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該改以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3. 失蹤停保者在失蹤後6個月內尋獲時,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超過6個月未尋獲時,應該追溯自停保當月起終止保險,並辦理退保手續。
      4. 【停復保案例說明】
        105.1.1辦理停保,105.9.1返國停留20天,預定105.9.21再次出國6月個月以上,並欲選擇停保者:
        • 105.1.1 出國申請停保=>停保日為105.1.1
        • 105.9.1 返國=>復保日為105.9.1
        • 105.9.21 再次出國=>上次復保日(即105.9.1)起算滿3個月(即105.12.1)為再次申請停保之生效日,應繳納105年9~11月3個月之保險費。